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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率探讨近日,某成立于2006年的专利事务所在其网站上发表一篇名为《在杭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专利申请代理授权率我公司名列第一》的文章。该网文以表格形式例举杭州各大专利事务所的专利授权率,该专利事务所以86.1%的专利授权率笑傲群雄,并遥遥领先于其它成立十年以上的专利事务所,尤其是成立时间更久的改制所。 乍一看,这个事务所真当了不得。笔者认为,考虑到该事务所的工作对象基本为国内(尤其是杭州地区本地)申请人,该事务所的代理水平不但是杭州第一,甚至可以说全国第一了,笔者也为本地出现能力如此卓绝的专利事务所感到自豪。但是,仔细研究该表格后,笔者发现,各专利事务所中,授权率随着建立时间的增长而下降。难道真的是后生可畏、长江后浪推前浪吗?难道专利代理水平是违反社会普遍规律的,随着代理时间的增长和代理经验的积累,专利代理质量反而会下降? 据笔者所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总体授权率为70%左右,考虑到国外申请人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授权率远高于70%,因而以国内申请人为服务主体的专利事务所的授权率一般不足70%。 国外申请人的总体授权率高于国内申请人的总体授权率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2点:1、国外申请人主体一般为规模较大科研实力水平较高的大公司,而国内申请人中,个人和中小企业是一大主体。2、国外申请人基本通过PCT途径申请后指定进入中国,接受了国际阶段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初步考验;或者以其本国申请为优先权,在12个月内遵照巴黎公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考虑比较成熟,对新颖性和创造性有较大把握。在此不予赘述。 下面我们简单探讨下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一项发明专利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后,依次经过初步审查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而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根据其检索成果和审查结果,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有3种结论性意见: 1、申请人按照通知书正文部分提出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即可授权。 2、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其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并对通知书正文部分中指出的不符合规定之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 3、专利申请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如果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陈述理由不充分,其申请将被驳回。 可见,若审查员给出第一种结论性意见,只需要对审查员指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即可授权。甚至还有部分专利申请完全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员审查后不需要申请人作任何修改即可授权。若审查员给出第二种结论性意见,审查员仍然是倾向于授权的,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或修改后,审查员如果认为已经完全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即可授权,如果认为还有不存在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则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继续指出存在的问题,依次类推。若审查员给出第三种结论性意见,处理过程如第二种结论性意见,但是由于审查员持倾向于驳回的意见,可能需要更多轮次的答复。若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发出的某次审查意见无法答复而不答复,该专利被视为撤回;若审查员认为发明人在答复审查意见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则驳回该专利申请。专利被视为撤回或驳回,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无权专利。 分析以上审查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授权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小于无权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这一客观事实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用总授权率=总授权专利/(总授权专利+总无权专利)来统计每个专利事务所的授权率数据具有欺骗性。 举个例子,甲乙两个事务所的实际授权率均为70%,甲事务所从其成立之日起至今,申请了100项发明专利,按照70%的实际授权率,有70项专利申请能够授权,30项要被驳回或视为撤回;但是由于授权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小于无权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截止今天,可能有60项专利申请已经授权,10项被驳回或视为撤回,还有10项应该授权的专利申请和20项要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还在审查过程中,按照总授权率=总授权专利/(总授权专利+总无权专利)的公式计算,该专利事务所的总授权率=60/(60+10)=85.7%。乙事务所成立时间较早,在甲事务所成立之前已经申请了300项,截止今天,这些较早申请的专利按照70%的实际授权率,有210项已经授权,90项已经驳回;甲事务所成立之后,乙事务所也申请了100项发明专利,与甲事务所情况一致,按照70%的实际授权率,有70项专利申请能够授权,30项要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由于授权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小于无权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截止某一天,可能有60项专利申请已经授权,10项被驳回或视为撤回,还有10项应该授权的专利申请和20项要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还在审查过程中,按照总授权率=总授权专利/(总授权专利+总无权专利)的公式计算,该专利事务所的总授权率=(210+60)/(300+60+10)=73.0%。 可见,总授权率=总授权专利/(总授权专利+总无权专利)的公式计算一个专利事务所的授权率是不科学的,同样授权率的两个事务 由上表可见,在该专利事务所的实际总授权率为70%的情况下,从该事务所成立之日起,用总授权专利/(总授权专利+总无权专利)得到的事务所总授权率会从第二年的100%逐步下降至70%左右,且在该事务所成立的前几年,总授权率远远高于70%。笔者研究该模型还发现,在专利事务所成立的前几年,若专利申请量的增长率越高,前几年的专利总授权率越高。但是,其实际的授权率是70%,可见,有时候数据也具有欺骗性。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专利事务所成立前几年或其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加(增长率在50%左右)时,由于授权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小于无权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这一客观事实,产生了类似于“人口红利”的“专利红利”,即用总授权专利/(总授权专利+总无权专利)得到的事务所总授权率远远高于其实际的授权率。 另外,由上表可见,在事务所成立的第3年,专利事务所的授权率高达92.8%,若该事务所刻意延长无权专利的审查周期,专利事务所在成立的前3年的总授权率甚至可以达到100%;也就是说,在事务所成立的前3年,总授权率达到100%不是梦,难道该事务所的代理水平有这么高吗? 再由上表可见,在专利事务所成立的五年半,总授权率为80%以上,若某专利事务所为了其不为人知的目的刻意延长无权专利的审查周期,其专利授权率达到86.1%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并不能说明它的专利代理水平就高于其它专利事务所,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专利授权率也会逐步下降到70%左右,让我们拭目以待。 当然,由于实际的专利事务中,情况更为复杂。该模型不能完全代替实际的专利情况,但是它反映了专利事务的普遍规律,即由于授权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小于无权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带来了类似于“人口红利”的“专利红利”:数据显示的该专利事务所的授权率远远高于其实际的授权率。 其实,专利代理领域的资深从业人员都知道专利事务所普遍存在的“专利红利”现象。该事务所在其网站发表文章自认杭州第一,要么是从业时间还太短,无知者无畏;要么是动机不纯,别有用心。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欺骗误导客户,以损害贬低同行的方式来争抢客户。同行虽然相轻,但做事即做人,难道不该保留一点做人做事的底线吗? 我们在此呼吁同行苦练内功,以更高的代理水平和更好的服务态度服务客户,从而建立更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最终形成整个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如果大家都以这种下作手段来欺骗客户,损害同行,造成整个行业的畸形混乱无序竞争,最终损害的大家自身的利益。 |